来源:丁开明 作者:徐州统战部 | 发布时间:2018/1/23 17:19:14
《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公文。从法律地位上说,它在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承接并细化了《宪法》等上位法关于宗教方面的规定,又为行政规章与地方规定等下位法的制定、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明确方向。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治理。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修订《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立法理念创新,为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
一、以“条”为据,学习领会贯彻新修订条例
新修订条例是针对13年以来,宗教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宗教事务条例》存在着某些空缺与操作性不足等而问题而重新修订颁布。亟需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特别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深入学习、领会条款和贯彻落实。
对照原条例学习,掌握新修订条例的增删和修改内容。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修改幅度较大。尤其是增加了“宗教活动”章节,进一步规范了宗教活动的地点、规模、申报、朝觐、出版和互联网等方面内容,加强了宗教部门管控的操作性。另外,新修订条例主要着眼6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深入学习新修订条款,掌握总则等九大类的具体条文。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有第6、14、16、23、32、34、38、39、49、50、52、53、55条内容;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有第3、4、41、44、48、56、57条等内容;在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方面,有第23、49条内容;在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方面,有第52、53、58、59条内容;在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方面,有第47、48、68条内容。系统地学好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管理当前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提高了法治化宗教工作水平。
举办各类学习讨论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提供依据。新修订条例内容丰富,指导性、操作性强。各地各级要制订计划,组织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分批学习。各地党委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先行学习,对照原《宗教事务条例》,找准新修订条例的亮点,系统学习、确实掌握新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管控依据;要举办新修订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国家、省市宗教部门专家学者解读,组织区、街道、社区(村)宗教干部和宗教场所负责人听课,采取互动方式,以问答、咨询式进行释疑解惑,提高宗教系统干部和场所负责人的认知;要开展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工作大讨论,针对当前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向与会人员“问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据新修订条例贯彻落实,确实掌握新修订条例这一法律重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落实宗教事务,推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二、以“法”为本,以法治的思维方式管理宗教事务
我国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有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数十部,具体规范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此次新修订《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立法理念创新,为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是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写入十八大修订的党章中,且需长久坚持、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治理。习近平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体化,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与时俱进,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迫切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对违规有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新修订条例增强了管控举措
新修订条例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有15条条款,相对原条例中法律责任9条而言,相应对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66.7%,亦即增加了2/3的责任条款。特别是对依宪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特性、遏制宗教商业化运作,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相比原条例增加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如原条例规定: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在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新修订条例中增加“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容;原条例中: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新修订条例中增加“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处置的具体内容,在新修订条例中共有5处,由于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量化标准,增强了宗教事务部门管控的力度。
确立了乡政府宗教管理职责,新修订条例增强宗教部门力量
新修订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中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此款强调了属地管理原则,增加了宗教部门的队伍、增强了管理宗教事务的力量。
此外,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三、以“导”为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宣传和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规定;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这些规定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新修订《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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